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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该怎么解释善意第三人
释义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或不动产的占有人,不法将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这里的第三人就是善意第三人。例如:设甲欠乙10万元,以自己所有的一辆汽车为乙设立质押,但没有办理登记。质押期间,甲未经质押权人乙的同意,以9万元的价格擅自将汽车卖于不知该汽车已设有质押权事实的丙,并货款两清,乙几天后知晓此事诉至法院,称自己不同意甲出卖该汽车,主张甲与丙的买卖无效。法院对于乙的请求不予支持,因为乙的质押权由于没有办理登记,所以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丙。此案中,丙就是第三人,并且是善意第三人。如果丙在买甲的汽车时知道该汽车设有质押权并购买,或者成交价显著低于市场价,那么他主观上就属于恶意,而此时法院就会支持乙的请求,保护乙的质押权。《物权法》第九章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物权法》第九章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可以善意取得的其他物权,是质权、留置权、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宅基地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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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10: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