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1923年6月党的几大第1次修订党的章程 |
释义 | 中国共产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修正章程》,是中共党史上第一次修改党章。 1923年6月12—20日,中国共产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广州恤孤院后街31号(现恤孤院路3号)召开。与会人员38名,代表全国420多名党员。20日下午,大会通过了由陈独秀、毛泽东、蔡和森、张太雷、瞿秋白、马林等人参加起草的党章。 三大党章共六章三十条,分别为党员、组织、会议、纪律、经费和附则。和二大党章相比较,基本继承了二大党章的结构和内容,只是个别条文作了改动。在党员部分,严格了党员入党手续,新党员入党由原来的“须由党员一人介绍”改为“须有正式入党半年以上之党员二人之介绍”,表明对发展新党员更加慎重。此外,第一次规定了新党员的候补期(劳动者三个月,非劳动者六个月),分别规定候补党员和正式党员的权利和义务;首次提出党员可以自请出党,当然,“须经过区之决定,收回其党证及其他重要文件,并须由介绍人担保其严守本党一切秘密,如违时,由区执行委员会采取适当手段对待之”[ 《中国共产党历次党章汇编(1921-2012)》,方正出版社2012年版,第59页。]。在组织部分,改变以前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委员人数,由二大党章的“中央执行委员会由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五人组织之,并选候补委员三人”,修改为“中央执行委员会由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九人组织之,并选候补委员五人”,以适应党的队伍不断扩大的要求。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一章 第二条 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 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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