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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刚被劳改释放怎么办?
释义
    1,劳改释放后,户口可以回未劳改前的原籍地落户。
    2,关于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落户和安置问题的若干规定(以吉林省为例),请参照:
    一、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落户
    (一)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放回捕前、教养前所在地。1.本人直系亲属户口在其被捕前、教养前所在地的;2.刑满、劳教期满时已无直系亲属,但本人在被捕前、教养前所在地有自己的房产并有居住条件的;3.原系捕前、教养前所在地的固定职工,刑满、劳教期满,按规定可以回原单位安置工作或当地其他单位愿意接收安置的。对符合上述规定的,当地公安机关凭劳改、劳教单位发给的释放证明书或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给予落户。
    (二)对捕前、教养前系农村户口刑满释放、解除教养时已无直系亲属、具有劳动能力的,均应放回原户口所在地。对捕前,教养前系城市户口,刑满释放、解除教养时虽已无直系亲属、但在农村、本市或同类城市有同胞兄弟姐妹或其他亲友愿意收留的,所在劳改、劳教单位应在事先取得亲友愿意收留的证明材料后,将其送往愿意收留的亲友处,当地公安机关凭释放证明书、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和亲友愿意接收的证明材料,予以落户。
    (三)劳改、劳教单位留厂(场)就业人员被清理遣返的落户问题,原则上按照
    (一)、
    (二)项规定执行。清理前,所在就业单位应当征求其亲属的意见,如果亲属同意接收,当地公安机关可凭就业单位的清理证明和户口迁移证给予落户。
    二、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和被清理遣返人员的口粮供应
    (一)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和被清理遣返的留厂(场)就业人员口粮供应按照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粮食局吉公劳发〔1983〕50号文件规定办理。即:由所在劳改、劳教单位到当地的粮食部门办理手续;刑满释放人员(含被清理遣返的留厂就业人员)、解除劳教人员持《粮食转移证明》或《恢复粮食关系通知书》和公安部门的落户证明,到落户地粮食部门办理同一户口人员吃粮性质的粮食关系。劳改、劳教单位应根据其路程远近,发足途中粮票。
    (二)对回城镇的人员,待业期间的口粮,可按当地居民的定量标准和品种供应;安排工作或劳动就业后,则按当地同类企业同工种的定量标准和品种供应。对回农村的人员,其当年口粮由所在乡、村解决,划给土地后,再由其自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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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5: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