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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释义
    第二十三条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
    (一)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
    (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六)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
    一、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对于非监禁刑和行刑制度的有关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种罪犯:
    1、被判处管制的罪犯;
    2、被宣告缓刑的罪犯;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具体包括: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被裁定假释的罪犯;
    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
    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罪等,应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当然,以上罪犯只有在判决时被判处非监禁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在行刑过程中被执行缓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的行刑制度,纳入社区矫正适用范围,才能对其实行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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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7 20: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