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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政府采购公示合同有什么要求?
释义
    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的30天内签订,合同必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政府采购合同不得随意变更、中止或终止,如有必要变更、中止或终止需承担相应的责任。政府采购合同可适用于分包方式履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法律分析
    1、在政府采购过程中,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时,应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2、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如改变中标、成交结果,或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4、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5、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时,中标、成交供应商对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承担责任,而分包供应商则对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6、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如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可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7、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8、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则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该内容由 谷艳艳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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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 12:4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