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摩托交强险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
释义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具体包括: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对象,是不包括被保险车辆本车人员及被保险人的。 (二)赔偿对象是被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其他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三)是在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 一、交强险的特点 交强险具备以下特点 1、法定性 交强险的保险费率,赔偿额,赔偿程序等基本内容由法律直接或者授权界定,实行统一的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2、强制性 交强险的强制性表现为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的法定投保义务和保险公司的法定承保义务。根据《交强险条例》第39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此外,《交强险条例》第一次十条和41条,分别对机动车保险标志作出如下规定。像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去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标志,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的保险标志,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即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由法定投保交强险的义务。 《交强险条例》第10条规定: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呈报保监会应当将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向社会公示。 说明经保监会核准的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由法定的城堡义务。由此可见,交强险具有明显的强制性。 3、广覆性 交强险则广覆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投保主体的 广泛性。凡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车主或管理人都要低法投保交强险。二是交强险的受益人范围和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范围比较宽广,除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都是受益人,受益人死亡的,其亲属依法受偿。 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包括精神损害在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但损失额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以现额封顶。另外,交强险中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风险。 4、公益性 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基本赔偿是设立交强险的首要宗旨。基于这一目标,《交强险条例》要求承保公司在总体上以不盈利不亏损原则,业务经营,保险和同不设免赔率和免赔额。 而且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尊重生命,在设计原则和特点道交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明确了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的无过错责任,赔偿原则。只要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无论机动车有责和无责,保险公司都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突出险交强险制度的公益性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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