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10月1日至3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不低于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报酬。 2、10月4日至7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不低于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报酬。 3、在10月1日至7日期间,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原有工资计发方式处理。 一般情况下,每年国庆节基本都是放假7天,并且大多数也是集中在10月1号-7号。但在这段期间劳动者被安排加班的,对于加班费的计算标准可能有所不同。其中正常情况下如果是前三天安排加班的话,则加班费按照3倍计算,而要是后四天安排加班的话,那么此时只能按照2倍计算加班费。情况特殊,国庆与中秋都在同一天,具体安排根据当年人社部公布消息为准。 法律依据: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第三条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第三十八条 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