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其他相关犯罪的竞合问题 |
释义 |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偷税罪 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对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偷税罪进行了修改,只要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即可构成偷税罪,使二者在行为方式上更难区分。特别是行为人将虚开行为用作偷税的犯罪手段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终目的就是为实现偷逃国家税款之目的,从实质上说是偷税。而现实中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偷税的案例也比较常见。理论上,司法界几乎都秉持了牵连犯之说的观点,即二罪之间存在着手段与目的的关系,虚开只不过是偷税的手段之一,它们之间呈牵连关系,按照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即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在案件实际办理过程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偷税罪之间的竞合还是很有限的,只有当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抵扣税款时,才与偷税罪发生关系。如对直接让发票领购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做进项抵扣凭证偷逃应纳增值税的,应按偷税罪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择一重罪而处断,即应适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对从第三者手中非法购买已经虚开完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做进项抵扣凭证偷逃应纳增值税的,虚开行为及结果并非行为人所指使、授意的,购买时与虚开金额无直接关联的,应按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偷税罪定罪较为妥当。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 在现实中&sbqo;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往往是行为人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罪的重要手段之一&sbqo;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实施又以行为人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为必要的环节&sbqo;因此大多司法界理论坚持两罪彼此存有牵连关系&sbqo;也有学者认为符合加重行为说&sbqo;因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正是把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做为本罪加重处罚的情节&sbqo;无论是牵连犯说&sbqo;还是加重行为说&sbqo;在法律适用上结果都是一样的&sbqo;都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罪定罪处罚。只有虚开数额、情节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失程度未达到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标准&sbqo;且犯罪构成倾向于刑法二百零四条之规定的&sbqo;应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 (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是指无权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个人,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式样,利用各种方法,印制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客观上伪造的是空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不在其上面有虚开行为,这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完全不同的。如果行为人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利用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虚开,从牵连犯理论看,行为人的前一行为与后一行为存在着手段和目的牵连关系,应视为牵连犯,应择一罪重罪论处,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同理,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利用发票虚开的行为自然也应作为牵连犯从一重论处,这里不再赘述。 一、构成发票犯罪的标准是怎样的 发票犯罪是一个统称罪名,以以下两个犯罪为例,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的,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定罪处罚;虚开上述发票以外的其他普通发票的,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涉嫌构成虚开发票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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