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消防车道的醒目处应设置 |
释义 | 法律分析: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7.1 消防车道规定: 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道路中心线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60m。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m或总长度大于22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消防通道广义包含消防车通道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消防车通道理解为是小区内建筑外供消防车通行实施灭火救援的通道和小区出入口。 安全出口是建筑内部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的楼梯或直通室外地平面的出口。 疏散通道(出口)可以理解建筑内人员疏散的走道、房间门出口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七十三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二)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三)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四)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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