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代位债权债务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相关的抵押权、质权等从权利,从而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可能无法顺利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请求债务人的相对人履行债务,但是若该债权具有专属性,则债权人不能代位行使。债务人应当依法承担债权人行使代位债权时所产生的必要费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