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发回重审案件是否需要交诉讼费,视情况而定: 1、发回重审的民事案件,一般不需要诉讼当事人再交纳诉讼费,因为发回重审就意味着原审错误,要求纠正,对错误判决的纠正法院是不能再收诉讼费的; 2、但是因为案件当事人原因造成原生效判决瑕疵,经审查需要再审的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再审请求额缴纳诉讼费。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自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九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