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人犯罪的法律责任 |
释义 | 法律责任有别于社会责任和道义责任,是指由于法人实施违法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以违法行为为前提,以法律制裁为必然结果。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人追究法律责任、实施法律制裁,是国家专门机关(司法机关或有关的执法机关)的职责。依照法律责任的性质与程度,可分为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法人犯罪的法律责任是指法人实施犯罪行为后,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包括在承担刑事责任的条件下还需承担的和行政责任。传统的观点认为,法人的法律责任只能是指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即使是法人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和他人利益的行为,也不能对法人追究刑事法律责任。在古罗马民事流转的发展中,一些团体被视为独立的、区别于组成团体的个别分子的统一体,虽然这些团体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人,但是说这种团体是法人的萌芽状态并不过分。既然法人犯罪早已存在,为什么在很长的时间里法人的刑事责任得不到承认,究其原因有二:其一,法人的利益与国家的利益紧密相关。承认法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即意味着某个法人要受到刑事制裁,如、、停止营业、甚至法人机构被解散等等,这种制裁的结果必然会影响到国家的财政收入。正因为如此,在很长的时间里国家的立法者对法人刑事责任问题采取和甚至否认的态度其二,法学理论家们对法人犯罪及法人能否成为刑事责任主体等问题的认识上存在严重的分歧,如认为法人只是一个具有法律人格的实体,而不具有自然人的特征,传统的刑罚措施(主要指自由刑和生命刑)无法适用于法人。这种否定法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的观点在法学理论上长期占统治地位,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理论上,对于法人可以成为刑事责任的主体持否定态度的占有绝对的优势,并且影响和左右着这些国家的立法。正是这些原因,使法人犯罪在很长的时间里不能受到刑事法律。然而,法人犯罪及其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是不能回避的客观存在的事实。对法人实施的危害社会和危害他人的行为放任不管,仅仅对法人的追究民事法律责任或行政法律责任,不但不能有效地遏制法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且还有可能放纵法人继续进行更严重的违法行为,即法人犯罪行为。因此,从本世纪中期开始,一些国家法学界对法人是否能够成为刑事责任主体问题,展开了一场讨论和争论,这种讨论和争论一直延续至今,其中也包括我国法学界对这个问题的讨论和争论。本书前面已经对这些讨论和争论作了介绍,笔者不再赘述。但是,法人犯罪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法人犯罪的客观事实将导致法人犯罪刑事责任的产生是必然的,只是人们真正认识这个规律需要一个过程。现在这个规律已经被越来越多的法学家所认识,正是这种认识推动了有关国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刑事立法对法人刑事责任的承认。刑事责任是刑法和刑法理论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人的主观罪过是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之一。由于法人与自然人有很大的不同,其表现为社会组织或团体,对法人的主观罪过如何认定,什么是法人的主观罪过,这正是确定法人刑事责任的难点之一。同时,对犯罪行为的实施者适用刑罚是实现刑事责任的重要手段,刑罚手段能否适用于表现为社会组织和团体的法人,以及如何对法人适用刑罚,是确定法人刑事责任的又一个难点。而这些正是本章所要研究和探讨的主要问题。此外,当法人实施犯罪行为给国家、社会和他人带来整体危害的同时,往往也会侵犯其他法人、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也就是说,法人实施的某一行为既是一种刑事犯罪行为,也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处于一种竞合状态之中,是实施犯罪行为的法人通过附带民事诉讼依据民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前提。刑事犯罪行为和民事侵权行为竞合的现象,为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发生吸收提供了现实的可能性。因此,在追究法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的同时,法人对由于自身实施刑事犯罪而同时发生的民事侵权行为也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这就是本章所要研究的法人犯罪的民事责任和法人犯罪的行政责任的范围。法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是刑法的主要内容,刑事责任在其中起着沟通犯罪与刑罚并使这些内容构成刑法体系的重要作用。刑事责任是一种特定的法律责任,是依照国家刑事法律的规定,对犯罪行为和影响犯罪社会危害性程度的事实,行为人应当承担的、国家司法机关强制其接受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也是行为人应当承担、国家司法机关强制其接受的刑事法律制裁的标准。因此,对法人犯罪刑事责任问题的研究是确定法人能否实施犯罪和能否接受刑罚的关键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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