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我国刑法规定的附加刑包括: 1、罚金,要求被判处支付一定数额的钱款,缴纳国库。 2、剥夺政治权利,剥夺被判决人的选举权、被选举权以及公共职务担任权等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要求被判处把违法所得、犯罪工具或是与犯罪有关的财物依法没收。 罚金的三种适用方式: 1、选处罚金 2、单处罚金 3、并处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没收财产有两种适用方式: 1、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2、并处或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综上所述: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其特点是既能独立适用,也能附加适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三十五条 【驱逐出境】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