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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抢劫与强夺的区别
释义
    1、客观行为不相同。即实施犯罪的手段不同:抢劫罪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在被害人不能反抗或无法反抗的情况下,强行劫取公私财物。
    抢夺罪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财物,使他人来不及反抗,而不是通过威吓迫使他人失去财物。
    2、客体要件不同。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又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而抢夺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一般只侵犯了财产权利
    3、犯罪后果要求不同。抢劫罪对财物的数额没有要求,而构成抢夺罪要求抢夺的财物数额较大。根据司法解释,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一、抢夺罪需要满足的条件有哪些
    抢夺罪的构成要件有: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出其不意,公然对财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不及抗拒,而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公私财产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二、无钱抢到钱的情形是既遂还是未遂
    如果是已经实施了暴力行为,暴力行为严重侵害了受害人的人身权,但只是因为受害人身无财物而没有抢到钱,已构成抢劫罪的既遂。
    因为抢劫罪是由犯罪分子的主观罪过和客观犯罪行为的内容与特点所决定,其犯罪客体表现为双重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权利,又侵犯了公民人身权利。只要该行为具备了取得财物或严重侵犯了他人人身权利两者之一的,就可以认为其已经具备了抢劫犯罪构成全部要件从而构成既遂。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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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1:2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