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关于物业管理的规定 |
释义 | 民法典对物业管理的规定如下: 1、物业公司是按照法定程序成立并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经营物业管理业务的企业型经济实体; 2、物业公司与业主或使用人之间是平等的主体关系,属于服务性企业; 3、物业公司接受业主委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特定区域实行专业化管理并获得相应报酬。 民法典物业新规: 1、物业服务企业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2、业主有权依法更换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 3、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相关情况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物业管理服务范围如下: 1、房屋的维修与修缮管理。保证房屋及设备在安全合法的状态下正常使用。并通过规范科学的使用,充分发挥房屋及其设备的最大功效; 3、卫生管理。定期及时清扫所管辖区内的卫生,为住户提供舒适、干净的生活环境; 4、治安管理。对房屋建筑及其设备进行安全有效管理,保障产权人和使用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制定并完善相关的防盗措施; 5、车辆疏导管理。对小区内的主干道及消防通道停放车辆实行严格的控制管理; 6、公用市政设施管理。提供水、电、煤气、暖气、快递、通讯设施等市政设施的委托管理; 7、违章建筑的管理。配合违章办,对违章建筑进行举报监督管理; 8、提供多种生活服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四条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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