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有: 1、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及其附着物转让行为; 2、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及其附着物使用行为; 3、对转让房地产行为征税。 土地增值税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1、以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是以征税对象的全部销售收入额扣除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税金及其他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与增值税的增值额有所不同; 2、征税面比较广。凡在我国境内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除税法规定免税的外,均应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换言之,凡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不论其经济性质,也不分内、外资企业或中、外籍人员,无论专营或兼营房地产业务,均有缴纳增值税的义务; 3、实行超率累进税率。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是以转让房地产增值率的高低为依据来确认,按照累进原则设计,实行分级计税,增值率高的,税率高,多纳税;增值率低的,税率低,少纳税; 4、实行按次征收。土地增值税在房地产发生转让的环节,实行按次征收,每发生一次转让行为,就应根据每次取得的增值额征一次税。 综上所述,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的行为征税,不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取得的收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法》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移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