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试用期的工资怎么算试用期的时间是多久 |
释义 | 一、试用期的时间是多久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二、试用期的工资怎么算 由于《劳动法》对试用期的规定非常原则,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条款,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利用试用期的“模糊规定”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试用期演变成了“白干期”、“廉价期”,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获得的劳动报酬非常低廉,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两个“不低于”原则,首先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是试用期工资的最底线;其次,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三、用人单位违反了最低工资规定怎么办 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支付规定的,有关的法规、规章都作了相应的规定,但在规定的处罚程序和处罚标准上都不尽一致。《最低工资规定》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赔偿金。如《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并可以责令其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的1倍以上3倍以下支付赔偿金;情节严重的或者被实施工资支付重点监察2个月以上并且尚未解除的,可以责令其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的3倍以上5倍以下支付赔偿金。 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423号)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有效期额,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全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劳动保障部与江苏省人大的规定基本一致,即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补发,并可责令支付最多5倍的赔偿金。 但二者与国务院规定却有两点不同:一是在程序上,部和省规定在责令补发时,同时可责令支付赔偿金,而国务院规定在责令补发时用人单位逾期不改的,方可责令支付赔偿金;二是在处罚标准上,国务院规定额度只能在1倍以下支付赔偿金,这低于部和省规定的5倍的标准。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中应如何把握呢?笔者以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是国务院行政法规,《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是地方性法规,《最低工资规定》是劳动保障部部颁规章,其法规效力的层次是不一样的。上位法没有规定的,下位法可以在不违反上位法原则的前提下作出规定;下位法就同一事项已作出的规定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应以上位为准。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和政府及政府部门规章。因此在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进行处罚时,应适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为避免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中对试用期间内的工资报酬标准有一定的规定,此时双方约定的工资要么不能低于当地最低的工资标准,要么不能低于同岗位转正之后工资的80%,否则的话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工资数额就是违法的,单位需要承担不利的法律责任。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