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疾病既往史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所患有的疾病或症状。在重疾险中,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时隐瞒了重要的疾病既往史,那么重疾险公司可以以疾病既往史为理由免责,拒绝对该项疾病进行理赔。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六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对保险人提出的有关问题应当如实告知。被保险人故意不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应当诚信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有欺诈行为。一方因欺诈行为使合同成立或者变更,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保险人免除保险责任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在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作出虚假陈述或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