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著作权侵权酌定赔偿是著作权侵权的赔偿原则吗? |
释义 | 是。著作权侵权的赔偿规则是法定赔偿原则和酌定赔偿原则。 合理使用首先应定性为一种合法的行为,而非对著作权人的非法行为。 其次,合理使用行为并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也不要求行为人要具有具体的意思表示内容。合理使用的法律后果不是行为人通过意思表示刻意追求的,而是由于法律的特殊规定而产生的法律效果。合理使用能够产生积极客观的法律效果,是一种法律上的非表意行为,而不是一种非法的侵权行为。 合理使用需要有法律根据行为人的使用行为是不是一种合法行为,是不是属于合理使用的类型,法律应该有明确的表述或者原则性的规定。从法理上来说,这种规定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则,不允许当事人形成合意或者以单方意志予以变更。即使著作权法没有详细的立法规定那也需要有合理使用的基本原则加以宏观调整,使作品的使用人们对合理使用行为与侵权行为有一定程度上的感性的或者是理性的认识,对自己的使用行为有一个合理的预期,以便能够预测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 因此,行为人的行为属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法律应该有清晰而明确的规定,合理使用行为应该有法律上的依据,以此来实现此项制度构建的法律目的:既保护著作权人本身的合法权益又达到他人对著作权的合理分享从而使得社会和谐健康地发展。 一、侵权构成要件 具违法性 著作权法所称的侵权行为是指违反著作权法规定的义务,侵害他人依著作权法享有的人身权或财产权的行为。如果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是直接基于违反合同义务发生的,这种行为通常仅视为违约行为,而由行为人承担违约责任。 在一般情况下,构成侵害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而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应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违法性。著作权法规定具有某种特定资格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享有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也就规定了一切他人相对的不得加以妨害的义务。违反这些义务,就违反了法律。在某些情况下,法律没有规定他人相对的义务,也就不发生违法行为。例如,使用不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或材料,进行法律不要求经著作权人许可的使用,实施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控制范围之外的行为,均不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侵权行为。 损害事实 有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损害是指行为造成他人的财产上的损失和人身上的损害。损害是违法行为的客观后果。如果某一行为正在计划当中,尚未造成损害事实,就不构成侵权行为。例如,出版社擅自将作者的一部书稿取走,准备出版,但由于某些主观上的原因最终没有出版,因而不构成侵权行为。但如果已经出版,即使一本书也未卖出,也应认为构成侵权。 因果关系 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实施某一行为是造成损害事实这一结果的原因。例如,某乙基于某甲的一篇文章改写成另一篇文章,擅自交一家报社刊登,某乙这一行为引起损害事实,因而具备侵权行为的一个条件。如果某乙仅为练笔,基于某甲的一篇文章改写成另一篇文章,并不打算发表,而被热心的某丙见到后,擅自推荐给报社刊登出来,应该认为某丙的行为和造成甲的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至于某乙仅为练笔的改写,应属于合理使用范围,与损害事实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