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帮工摔成截瘫,损失如何了断? |
释义 | 石家庄市郊某村的甲与乙本来是多年交情的好邻居,去年3月2日,乙家拆房,甲前去帮忙。不料,在施工工程中,甲从房顶上摔了下来,造成高位截瘫。 在治疗过程中,乙为甲支付了33100元的治疗费。由于甲伤情严重,需进一步治疗,乙提出,最好支付一笔费用做个了断。甲家不同意,两家由此发生纷争。此后多方调解未果。最后,两家走上法庭,甲诉讼要求乙赔偿他近30万元的损失。 乙对此诉求表示异议,辩称甲受伤有其本人不小心的原因,其过失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应减轻被告的责任。同时,对赔偿数额表示不能接受。 法院经过对此案的审理认为,即使判决,执行起来会有困难,而且对双方都不好。于是,主办法官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对双方进行了多次调解,终于使此案得以调解结案,乙答应再付给甲16万元治疗、护理等费用,双方互相体谅,达成协议。 这个案件审理结束后,有关法官对此类案件进行了分析。 首先是被告应承担什么责任的问题,法律称为归责原则,即确定侵权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原则。通常有三个: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就本案而言,双方都没有明显过错,不适用过错原则;另外,无过错责任是一种严格责任,适用范围主要是:国家机关及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等几种,对照一看就会知道,此案也不适用于无过错责任。 结合本案,运用公平原则恰如其分。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受益人给与一定的经济补偿。至于赔偿的数额多少,应根据受害人的损害程度、当事人的经济状况(承受能力)等情况综合考虑。 一、医疗损害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吗 医疗损害责任不一定是无过错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以过错责任为原则,过错推定为例外,但过错推定仍然属于过错责任原则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29条和《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条第6项之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根据该规定,产品的生产者所承担的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即当其不能证明自己的免责事由时,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缺陷产品致人损害是一种特殊侵权行为,其归责原则实行无过错责任,即赔偿责任不以其有过错作为构成要件 一般情况下,确定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应当査证是否具备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即诊疗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医疗过错在证明责任上,实行一般的举证责任规则,即“谁主张,谁举证”,四个要件均须由受害患者举证无过错责任,仅仅是患方不需要承担过错要件的举证,但是损害事实侵权行为和因果关系仍然需要患方对此进行举证 在医疗损害赔偿的体系内,医疗技术损害赔偿与医疗伦理损害赔偿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原则,过错推定为例外;医疗产品损害赔偿中的“缺陷产品”致害及输入不合格的血液致害适用无过错责任的规则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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