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贩卖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2、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3、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法律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