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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伤之后多久可以做伤残鉴定
释义
    工伤后多久做伤残鉴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决定:
    1、一般情况下,工伤后60日可以做伤残鉴定;
    2、当事人存在特殊情况的,可以延迟30天再做伤残鉴定。
    一、工伤鉴定的流程具体如下:
    1、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2、工伤职工伤情相关科别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
    3、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4、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二、工伤鉴定申请需要的材料如下:
    1、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事实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2、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
    3、《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4、员工或用人单位伤亡事故情况材料;
    5、员工的居民身份证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总之,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对其进行的评定伤残等级。因工伤残职工在医疗终结后应携带资料到当地社保机构申请伤残等级评定,当事人必须主动提出认定申请,否则权利将受到不利影响。
    一、如何办理工伤劳动能力鉴定
    1、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序的等级鉴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的书面申请报告;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
    (3)医疗机构诊治的工伤的有关资料(需提供原件)。
    2、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受理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加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章。
    (1)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时限可以延长30日。
    (2)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由县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及时送达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并同时告知办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手续。
    3、再次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4、复查鉴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亲属、用人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我国劳动能力鉴定实行两级终局制,即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自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自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则为最终结论,该结论是终局性的。《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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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8: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