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工伤鉴定需要下列手续:先由单位或者工伤职工一方依法向社保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提交所需的申请材料;然后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再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最后及时书面通知单位和工伤职工,并抄送工伤认定决定书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法律依据】 《工伤认定办法》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工伤认定结束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保存50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