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行使撤销权要什么条件 行使撤销权应具备的法律要件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可分为主、客观两个要件。 从主观方面,债务人在实施危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时主观上具有恶意。当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而危及债权人利益,即构成债务人的恶意;这里特别指出的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受让的第三人主观上具有恶意。如果第三人在受让时不具有恶意,则债权人就没有必要对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予以撤销。从客观方面,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有害于债权的行为,也就是说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将大大减少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使债权人的债权难于实现,即应当认为有害于债权。 其次,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必须是在其与债权人的债权发生后实施的,如果是在发生前实施的就不能撤销。 第三,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将明显有害于债权,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明显有害是指债务人在实施处分财产行为以后,已不具有足够的财产清偿对债权人的债务。如果债务人仍有足够的财产清偿债务,不能认定债务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 二、哪些合同是可以撤销 根据合同法第54条第1款的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