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正常来讲规划验收在前,最后才是综合的竣工验收。规划验收是对红线坐标进行一个重测,对建筑面积的测量,检查周边的配套是否已经按规划完工等。而竣工验收是在前者的基础之上,再对水电消防等部分,进行一个整体的验收。先规划验收,再综合竣工验收的。规划验收是建筑物红线坐标复测,建筑面积测量,周围配套是否按规划完等。综合验收,在此基础上组织水电、消防、防雷等部门进行竣工综合验收。竣工结算上交时间按合同约定。规划验收无需交结算书。竣工验收是对建筑工程质量进行验收,规划验收是建筑物红线、高度、绿化等验收。它们进行的先后顺序是先规划验收,后竣工验收。竣工结算是在竣工验收报告后提交。规划验收提交资料里面不包括竣工结算书。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