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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家暴维权应该保留哪些证据?
释义
    家暴维权应该保留什么证据、又要用什么证据才能证明自己实际遭受到了家暴?整理了一些实践中常用的证据,以便大家维权。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告诫书,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但是由于举证能力处于弱势地位,实践中大多数原告难以提供上述证据,导致诉讼请求、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等被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二零二二年七月十四日颁布的并于同年八月一日实施的《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该规定)第六条明确:
    当事人的陈述;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双方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妇联组织等收到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等均可作为证据。
    不过如果发生了家庭暴力,受害人要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警,这样公安机关才能留存报警记录之类的材料作为证据。如果事发突然,受害人也可以用手机来录音录像。家庭暴力往往有反复性的特点,因此如果施暴者出具了承诺书、保证书之类的能证明事实的材料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再有就是,向妇联组织求助之后形成的求助记录也可以作为证据。
    另外,从证明标准上来说,该规定减轻了受害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举证负担,只要求达到较大可能性的证明标准,法院即可认定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同时,该规定还重申了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规定。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调取不到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等证据材料时,受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由法院到公安机关去调取证据。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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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5:27: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