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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赔偿的义务机关
释义
    在行政赔偿案件中,确定赔偿义务机关的方式有多种。首先,当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时,该行政机关将成为赔偿义务机关。其次,当有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且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导致损害时,这些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将成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分析
    行政赔偿案件中的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方式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等。
    拓展延伸
    行政赔偿案件中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方式及相关法律依据
    行政赔偿案件中,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方式涉及多个因素。首先,根据行政行为的性质和主体,赔偿义务机关可以是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其他具有行政行为主体资格的组织。其次,根据具体法律法规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可能会根据行政职能的划分或者专门的赔偿机构来确定。此外,相关法律依据主要包括《行政赔偿法》、《国家赔偿法》等,这些法律对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提供了具体的规定和指引。综上所述,行政赔偿案件中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方式是基于行政行为性质、主体身份和相关法律依据的综合考虑。
    结语
    行政赔偿案件中,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方式涉及多个因素。根据行政行为性质、主体身份以及相关法律依据的综合考虑,赔偿义务机关可以是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具有行政行为主体资格的组织。具体法律法规如《行政赔偿法》、《国家赔偿法》等为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提供了具体规定和指引。在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情况下,赔偿义务机关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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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4:5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