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简述法律法规的特殊侵权民事责任有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造成的 |
释义 | 法律法规的特殊侵权民事责任有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特殊侵权民事责任有: 1、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侵权民事责任,也称职务侵权责任; 2、法人工作人员的侵权责任,即法人对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中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3、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使他人遭受损害的民事责任; 4、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高度危险作业是指利用现代化科学技术设施从事对于周围环境的人身或财产具有高度危险性的高空、高速、高压、易燃、易爆、剧毒以及放射性的业务操作活动; 5、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6、地下施工、地上建筑物及建筑物上的悬置物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此种责任的特点是地下施工单位没有为保证行人安全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其它必要措施、地上建筑物有设置或保管的欠缺、建筑物上悬置物坠落,且都造成了他人损害,施工单位应承担侵权责任; 7、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8、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无财产的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责任由其监护人全部承担。如有财产,则从侵权人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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