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诉讼中吵架是否为合理理由? |
释义 | 夫妻经常吵架不能作为判决离婚的理由。民法典规定的准许离婚的情形,即感情确已破裂和调解无效。离婚判决需要综合考虑五种列明的情形以及双方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以及和好可能等因素。 法律分析 夫妻经常吵架不能作为判决离婚的理由。民法典规定的准许离婚的情形,即感情确已破裂和调解无效。其中感情确已破裂是根据民法典列明的五种情形(即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被宣告失踪以及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结合双方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现状以及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的综合判断。 拓展延伸 吵架在离婚诉讼中的法律效力如何评估? 吵架在离婚诉讼中的法律效力评估是一个复杂而多变的问题。在离婚案件中,吵架可以被作为一种行为证据来支持或反驳离婚请求。然而,吵架本身并不一定能够成为合理的离婚理由,因为吵架可能只是夫妻之间的日常冲突。法院在评估吵架的法律效力时,通常会考虑吵架的频率、性质、严重程度以及对夫妻关系的影响等因素。此外,法院还会综合考虑其他证据,如家庭暴力、不忠等行为,以判断吵架是否构成对婚姻关系的严重损害。因此,在离婚诉讼中,吵架的法律效力评估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并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判断。 结语 在离婚诉讼中,夫妻经常吵架并不能单纯作为判决离婚的理由。根据民法典规定,感情确已破裂和调解无效才能准许离婚。吵架只是夫妻之间的日常冲突,法院在评估吵架的法律效力时会考虑吵架的频率、性质、严重程度以及对夫妻关系的影响等因素。综合考虑其他证据,如家庭暴力、不忠等行为,才能判断吵架是否构成对婚姻关系的严重损害。因此,在离婚诉讼中,吵架的法律效力评估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并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160;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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