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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面部轻伤赔偿标准是什么
释义
    1.眼损伤。
    (1)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2)眶部单纯性骨折。
    (3)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4)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
    (5)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一个级别。2.口腔损伤。
    (1)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
    (2)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
    (3)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4)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一、轻伤标准是怎样的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中:
    第二条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第五十三条多种损伤均未达本标准的,不能简单相加作为轻伤。若有三种(类)损伤均接近本标准的,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
    轻伤肢体方面的鉴别:
    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中:
    第二十条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6%以上。
    第二十一条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儿童达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第二十二条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
    第二十三条手损伤(一)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未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二)缺失半个指节;(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条足损伤(一)2节趾骨骨折;(二)缺失1个趾节;(三)庶骨2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庶跗关节脱位。撕脱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条四肢长骨骨折;膑骨骨折。
    第二十六条肢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
    二、眼睛轻伤和轻微伤的鉴定标准: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1、是指治疗后遗留有明显的条状疤痕达1厘米以上,或遗留睑内翻、睑外翻、睑裂变小或睑闭合不全(闭目平视时角膜纵轴的分之一暴露以上)。
    2、损伤致眉毛永久性缺失,一侧眉毛缺失达三分之一或两侧眉毛缺失达一侧眉毛的二分之一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骨折应依据线片、CT片或手术所见等判定。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泪器损伤必须伴有泪器的功能障碍,如溢泪、眼睛干燥等。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1、是指:外伤性散瞳致瞳孔直径达0.6厘米以上,且对光反射消失或明显迟钝;虹膜根部断离达周径的四分之一以上;晶状体脱位(含半脱位);角膜白斑(中央性白斑直径达0.2厘米、周边性白斑直径达0.4厘米);晶状体轻度混浊或中央性白斑、周边性局限性白斑直径达0.1厘米;玻璃体出现絮状混浊;视网膜损伤(裂孔、变性)、视神经萎缩等。单纯视网膜震荡不适用本条。
    2、损伤致眼球后退达0.1厘米以上的,参照本款评定。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一个级别。视野轻度缺损;
    1、视功能(视力、视野等)情况应以治疗终结、伤情稳定后的视功能为准(视力以矫正视力为准),鉴定时限在伤后三个月以上。
    认定外伤所致的视功能障碍,有关病变情况必须与损伤程度及病程相吻合,且有以下三项中的一项:
    (1)眼球结构器质性改变;
    (2)视神经及视觉传导通路的外伤性改变;
    (3)视觉中枢外伤性改变。
    2、较伤前视力下降0.2或0.3以上,分别适用于伤前视力已低于0.7或0.5的。
    3、视野轻度缺损是指:视野向心性缩小致单眼视野半径小于50度的或双眼视野半径均小于55度的,单眼视野象限性缺损达一个以上象限的。视野半径是指各方向视野半径的平均值。视野检查以白视野为准,认定视野缺损须经两次以上视野计检查且结果基本一致。
    4、颅脑损伤等造成视野缺损未构成重伤的。
    5、损伤致眼球运动功能障碍,单眼活动度减少百分之十五,双眼活动度减少达一眼的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六)外伤性斜视。
    指斜视达15度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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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 7:2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