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应该如何证明被骗签合同 |
释义 | 合同欺诈的主旨:合同一方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构成欺诈。欺诈的构成要件包括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的故意行为,以及导致对方错误认识并做出不真实意思表示。实践中的合同欺诈形式多种多样,如保险欺诈、商品标识错误、伪造文件骗贷、虚假财务报表等。 法律分析 合同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其行为构成欺诈。欺诈的构成要件: (1)一方存在告知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 (2)该行为是故意; (3)欺诈行为致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基于该错误认识作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在实践中欺诈的形式多种多样,因此根据实践经验律师总结了几种合同欺诈的情形: 1.保险公司故意隐瞒可以获得保险赔偿的事实,致使对方误以为不能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并在此基础上作出了同意销案的意思表示的行为; 2.商家在商品上粘贴错误的产品标识并出售给消费者的行为; 3.伪造印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骗取贷款的行为; 4.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和购销合同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行为; 5.故意隐瞒标的物重大瑕疵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 6.使用虚假审计报告骗取贷款的行为; 7.订立合同时隐瞒已与他人签订相同合同合作的行为; 8.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签订低价出卖合同; 9.隐瞒亏损事实,承诺高额回报,致使对方错误判断并出借款项的行为。 拓展延伸 揭示欺诈行为:如何确凿证明被骗签订的合同 确凿证明被骗签订的合同的关键是收集充分的证据。首先,保留所有与合同相关的文件,包括合同副本、交流记录和付款凭证。这些文件可以证明欺诈行为的存在。其次,寻求证人证言也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有目击者或其他受骗者,他们的证词可以进一步证明欺诈行为。此外,寻求专业意见也是一个明智的选择。请律师评估合同的法律效力,并提供法律意见。最后,如果有必要,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庭上,通过提供证据和证人证言,可以向法官证明合同签订过程中的欺诈行为。总之,确凿证明被骗签订的合同需要收集充分的证据并寻求法律专业意见。 结语 合同欺诈是指一方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欺诈的构成要件包括: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故意行为以及导致对方错误认识并作出不真实意思表示的结果。律师总结了多种合同欺诈情形,如保险欺诈、商家欺诈、贷款欺诈等。确凿证明欺诈行为需要收集充分证据,保留相关文件、寻求证人证言,并寻求法律专业意见。如有必要,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庭审理来证明欺诈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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