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教师婚假和暑假重了怎么办 |
释义 | 可以与学校协商是否可以换其他时间休婚假。 我国没有统一的婚假规定,都是由各地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来制定本辖区的条例。婚假的规定在各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规定,以下几个省市为例,仅供参考,具体的规定请资询当地的政府机关。 北京市,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 福建省,对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 南京市,对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享受婚假十五天(含法定婚假三天)。 苏州市,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10天。 辽宁省,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日。 河南省,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 【相关法条】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十五日。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第十七条 对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享受婚假十五天(含法定婚假三天);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上述假期视作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上述假期。 《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第十五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10天。 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 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日;符合本办法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配偶享有护理假十五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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