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拆迁三方有纠纷能强拆吗? |
释义 | 一、拆迁三方有纠纷能强拆吗? 1、拆迁三方有纠纷不一定能强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前,可能需要进行听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城市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必须作出书面裁决并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未经行政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吗? 1、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申请行政强制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2)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 (3)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4)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5)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资金证明; (6)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 (7)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2、行政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出裁决,应当出具裁决书。 裁决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3)裁决的依据、理由; (4)根据行政裁决申请需要裁决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 (5)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及申请复议期限、起诉期限; (6)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名称、裁决日期并加盖公章。 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之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向法院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当然若是提出的此申请并没有被批准,那么当然,不能进行强制拆迁。若提出的行政强制拆迁的申请被审核通过了,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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