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如何行使? |
释义 | 一、合作作品著作权的行使 丙丁共同创作了小说《我是律师》,丙想将该小说许可该某导演制作成电影,丁却想要将该电影放在某网站上传播,丙、丁二人均不同意对方的做法。 丙、丁二人均可以按照自己的想法分别将小说制作成电影和放在网站上发表。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三条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1.两个或多个作者合作完成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2.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3.在作品的发表、署名、修改及报酬等问题上应由全体合作者协商而定。 4.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每一个合作者对其所创作的部分享有独立的著作权,可以单独使用。 5.合作作品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如果不能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它方行使。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三条:“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三、合作作品的作者如何确定 1、在涉及合作作品的纠纷中,很多是由于确定合作作者的身份产生矛盾而引起的,而且这部分纠纷也比较难于解决。我国立法规定: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但这毕竟过于原则,无法以此作为判断创造性劳动的标准。另外,前面虽然已经确定了合作作品的构成要素,但仅仅根据它来确定合作作者还是比较困难的。这是因为: (1)判断参加创作的人所提供的工作是创造性的,还是劳务性的,并不能依据事先约定; (2)创造性劳动的含义太广泛和一般了,只有很少一部分工作是谈不上任何创造性的纯劳务。 合作作品方面的著作权是双方都可以任意进行行使的,所以说并不存在一方不同意另一方行使著作权的情况发生。合作的作品一般对作者方面也有很大的争议,一般的情况合作的作品作者是所有的合作者,但是没有参加创作工作的人并不可以成为合作作品的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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