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无偿搭乘损害赔偿责任: 1、乘车人无偿搭乘他人车辆,因所乘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或者与其他车辆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使乘客遭受损失承运人应承担适当补偿责任; 2、无偿搭乘情形下,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乘客可以依据过错责任要求提供无偿搭乘的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提供无偿搭乘者没有故意或明显的重大过失时,可以适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3、同行的无偿搭乘人员增加或提高了交通事故发生时的风险,且该风险是导致交通事故损害后果的原因之一,同行的无偿搭乘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无偿乘车人与承运人的责任和解决赔偿问题: 1、一般交通事故案件,乘车人无偿搭乘他人客运辆且无过错的,其赔偿纠纷可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由责任方予以赔偿。 2、一般交通事故案件,乘车人无偿搭乘他人车辆(包括客运车辆和非客运车辆),乘车人对交通事故有过错并造成自己伤害的,按过错大小分担责任。 3、无偿乘车人的损害系由司机的故意加害引起的。承运人应当全部赔偿乘车人的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的精神,类推探寻其请求权基础。 第三百零二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