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生产安全事故怎么处罚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实践中,情节特别恶劣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造成了特别严重后果的。主要是指: 1、致多人死亡; 2、致多人重伤; 3、直接经济损失特别巨大; 4、造成了特别恶劣的政治影响。 (二)行为人的犯罪行为特别恶劣的,如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多次意见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以致发生重大事故的;已发生过事故仍不重视劳动安全设施,造成多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等。 (三)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犯罪行为人的表现特别恶劣的。如重大事故发生后,行为人不是积极采取措施抢救伤残人员或防止危害后果扩大,而是只顾个人逃跑或者抢救个人财物,致使危害结果蔓延扩大的;事故发生后,为逃避罪责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企图嫁祸于人的等。 一、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有哪几种 (一)国家颁布的各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二)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上级管理机关制定的反映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各种规章制度,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技术监督、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 (三)虽无明文规定,但反映生产、科研、设计、施工的安全操作客观规律和要求,在实践中为职工所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操作习惯和惯例等。 二、安全生产事故罪判刑后减刑的条件是什么 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属于可以减刑的情况;而属于应当减刑的情况,是指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即: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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