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如果被保险人在患病前曾有相关症状或就诊记录,保险公司可能会以“继往开来”拒绝赔偿。但如果被保险人能证明患病与之前的症状或就诊记录无关,或是在购买保险时遗漏了相关信息,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四十六条:保险人不得以保险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未告知的事实为由解除合同或者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2.《保险法解释(三)》第四十六条:被保险人因某种病或者病因导致的不同症状和症候的出现,应当视为同一疾病或者同一病因所引起的疾病,保险人不得以未告知不同症状和症候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3.《保险法解释(三)》第四十九条:被保险人在合同订立前,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项。保险人未要求告知或者未要求具体告知的,不得以未告知为由解除合同、变更合同或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