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如下: 1、离婚协议的效力不应等同与一般民事上的合同、协议,它具有特殊性; 2、离婚协议应属于不生效的协议或效力待定的协议,当条件成就时协议即生效,反之即不生效。为协议离婚而签订离婚协议应是一种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这种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符合所符条件时才能生效; 3、离婚协议是在特定的条件下产生的,当事人在主观上、客观上均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应当具备,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同时要求不能有存在无效的或可变更、撤销的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一百零一条 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