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西安出行政策 |
释义 | 西安出行政策具体如下: 1、对近7日内有国内高风险区旅居史的来(返)人员,落实7天居家隔离。如不具备居家隔离条件的,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2、对近7日内有西藏自治区,新疆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重庆市,甘肃省兰州市、庆阳市、定西市、酒泉市、陇西县、武威市,山东省济南市,湖北省武汉市,青海省西宁市,河南省郑州市,河北省石家庄市、保定市、邢台市、邯郸市,北京市朝阳区,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天河区,渭南市潼关县,榆林市榆阳区,安康市汉滨区,宝鸡市岐山县,汉中市南郑区除高风险区之外旅居史人员,落实“5天居家健康监测”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 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 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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