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诉讼中对于回避有哪些规定? |
释义 | 在刑事诉讼中,如果在诉讼阶段发现对方认识法院的法官或者是公安机关的人员与犯罪嫌疑人有特殊关系,这样的情况下做出的判决。有这样的想法是人之常情,是可以理解的,毕竟因为对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理应注意自身言行,避免一切有嫌疑的事情,自己的行为或者人际关系让对方产生了合理怀疑。 刑事诉讼中对于回避有哪些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规定了回避制度,在刑事诉讼中,回避是指侦察机关的人员、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审判人员等其他与案件有特殊关系或者与案件中的特定人员有特殊关系并会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不得参加刑事诉讼该案件的审判。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回避必须要有合理的理由,没有理由的要求他人回避我国法院是不予支持的,单纯的看一个司法工作人员不顺眼是不能作为理由的。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回避包括自行提出的回避、申请回避以及他人指令的回避。 自行回避顾名思义,就是指侦查人员、检察机关参与案件的人员以及法院审判人员等自觉主动的要求退出案件审理,退出诉讼活动。 申请回避是指案件的当事人(如被告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辩护人等向法院提出要求某位司法人员退出诉讼的申请,这一申请要求能够拿出一个合理的理由,有相关证据的应当提供证据。 指令回避是指对于对于应该回避的人员如果没有自己主动提出的话,公安机关、检察院以及法院的负责人可以依据自己的职权要求该名人员退出诉讼,并指令其他与案件无关的人员代替。 通过刑事回避制度,案件能够得到最公正公平的审理,增强判决的权威性,确保当事人的权利能够充分有效的行使,获得信得过的公正审判,最重要的是回避制度能够使刑事司法制度得到最完善的贯彻落实,维护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哪些情况可以申请回避 在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参与诉讼活动的当事人(即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发现负责本案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翻译人员、鉴定人员、书记员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而没有自行回避的时候,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申请上述六种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回避的条件是: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主要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或者他们的近亲属与本案处理结果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也可能影响案件客观公正地审理.所以他们应当回避,不再参与案件的处理。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由于他们在案件中曾有过这样的身份,执行过或履行过一定的任务或义务,因而可能对整个案件或案件的某个事实已形成自己的看法。如果他们再以办案人员的身份处理该案件,就有可能会影响案件事实的正确认定和公正处理,因而也应当回避。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会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所谓其他关系,是指近亲属关系和利害关系以外的某种关系,诸如交往密切的上下级关系、同学关系、朋友关系等等。另外,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因此,曾是原合议庭成员的,在案件重新审理时,也应自行回避。 (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请客送礼,或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也必须回避。如有上述情形,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都可提出申请回避。如遇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还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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