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依《工保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 对于 五、六级伤残,用人单位应无条件予以安排工作,而且不受原定合同期限的影响,而伤残者无论在什么时候提出离职都不超期,都一样会得到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和 一次性伤残 就业补助金 ,这二金的领取也不受工伤发生已过多长时间的影响。 对于 七、 八、 九、十级伤残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领取既可发生在合同期满终止后,也可发生在合同期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后,一样不受工伤发生已过多长时间的影响。 如果索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时发生纠纷,对方不给,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 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对于这种情形一样不与工伤发生时间的长短有关,而是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法律客观: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