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违反HSE管理原则、反违章禁令、保命条款及交通安全三准则2.未对承包商进行三级安全培训及考核3.非常规风险作业未开展工作安全分析4.工作票签发人未到现场签发5.无监护作业或专责监护人擅离职守6.未经许可扩大工作范围或变更安全措施7.未经许可擅自解锁或其它能量隔离设施8.未经授权担任电力系统“三种人”9.未执行“唱票复诵”制度10.安全工护具未经检验或使用前未检查11.电源反馈点未进行有效隔离12.缺陷处理作为“事故抢修” 不办理工作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条件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