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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泰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释义
    【招标流程】泰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泰政发8号关于印发《泰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泰省属以上单位: 《泰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泰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保护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除国家规定不适于招标投标的,均按照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国家在我市安排的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的招标投标按国家规定办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指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工程监理等建筑经营活动的招标投标。 项目总承包,指对建设工程全过程的总承包,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材料和设备供应、组织施工直至交付使用等; 勘察、设计,指建设工程的勘察、测量、可行性研究、施工图设计等; 施工,指土木建筑、建筑装修、大型土石方、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等相关工程的全部施工; 设备供应,指建设工程项目所需的成套设图示和配套机电设备、专用和非标准设备供应; 建设监理,指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建设工程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负责监督管理。计划、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招标投标活动和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泰山区、效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竞争和择优定标的原则。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征地、拆迁、、设计、垫资等条件,要求建设单位将实行招标的工程直接发包给其指定的单位。 严禁以建设项目在本行政区域或以行业特点为由,强行承包或发包工程。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活动,建设单位可以自行组织。建设单位缺乏专业技术力量以及其他原因不能自行组织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第八条建设工程招标,可以采取项目的全过程招标、分阶段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形式进行。 对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不得进行单独招标。 第九条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建筑经营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应邀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三家; 议标。对技术性、专业性较强和工程条件限制及工期紧迫等建设工程项目,不适于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可以实行议标。参加议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两家。 第十条招标程序: 招标单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招标登记; 招标单位自行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招标单位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函; 投标单位申请投标,并送交投标申请书;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招标单位共同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招标单位向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组织投标单位勘察现场,举行签疑会议,编制标书; 投标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密封投标书送达招标单位; 招标单位成立评标小组,制定评标定标办法,确定开标日期,报审标底; 组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包合同。 第十一条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项目标底,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定额,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接受标底编制的单位,不得接受同一工程投标单位编制投标书的委托。 第三章投标 第十三条凡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工程监理的建筑经营单位,均可申请参加与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建设工程投标。市外建筑经营单位来本市参加者工程投标的,应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登记后方可参加投标。 第十四条参加投标的单位应向招标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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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8:2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