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院开庭具体有以下五个程序: 1、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并宣布法庭纪律。 2、由审判长宣布开庭,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3、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①当事人陈述; ②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③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④宣读鉴定意见; ⑤宣读勘验笔录。 其间,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4、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①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②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③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④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后,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5、评议和宣判。法庭辩论或被告人最后陈述结束后,法官进入评议室评议,做出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