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袜掘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告氏核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核余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抢首赞 评论 分享 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