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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必须办理社会保险吗
释义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对劳动者在其生、老、病、死、伤、残、失业以及发生其他生活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的制度。就业者参加社会保险,不仅可以在发生生活困难时获得物质帮助,保证个人及家庭的正常生活。劳动者自己不能决定是否参加保险。被保人及其所在用人单位必须依据国家法律规定的保险金额缴纳保险费,并且不能自行选择缴费标准。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险作了较全面的规定。其中第19、20条对农民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待遇的规定,具体内容是:农民工可根据劳动合同期限长短享受医疗期,医疗期间的待遇和病假工资与城镇合同制工人相同。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被解除合同的,由企业发给相当于本人3至6月标准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非因工死亡的,由企业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由各省级政府规定,具体内容是:农民工因工负伤,由企业给予免费医疗。医疗期间原标准工资照发。医疗终结经医院证明,并经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的,送回农村妥善安置,由企业按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三个等次发给相应的因工致残抚恤费。因工死亡的,由企业城镇合同制工人享受的同等待遇,发给其家属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上述各项费用企业也可采取一次性支付的办法,具体规定由各级政府做出。另外,患职业病的,其医疗和生活待遇,与城镇合同制工人相同。第25条是对养老保险的规定,具体内容是:招用农民轮换工,实行回乡生产补助金制度,其他农民工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具体办法由省级政府规定。
    一、《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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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8 22:3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