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行政监督检查的规定有: 1、行政监督检查的主体: 享有某项行政监督检查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行政监督检查的对象: 做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行政监督检查的性质: 一种依职权的单方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独立的法律行为。 4、行政监督检查的分类: 专门监督检查和业务监督检查。专门监督检查包括两个部门: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业务监督检查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物价部门和卫生部门等。 5、行政监督检查的方法有: 检查、审查、调查、检验、鉴定、勘验等。 6、行政监督检查的程序有: 表明身份、说明事由、提取证据、告知权利。 二、实施行政监督检查权遵循依法行政原则的具体内容 1、规划监督检查内容合法 即监督检查的内容必须是城乡规划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要求当事人遵守或执行的行为。如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城乡规划修改、规划行政许可等内容与程序是否合法,非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不属于城乡规划行政监督检查的内容。 2、规划监督检查的程序合法 即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工作。城乡规划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统一制发的规划监督检查证件;城乡规划监督检查人员提出的建议或处理意见要依法符合法定程序。对于违反法律规定进行监督检查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和进行举报。 3、规划监督检查采取的措施合法 即只能采取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允许采取的措施;监督检查人员采取的措施超出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要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