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违反两点一线被开除合理吗 |
释义 | 用人单位没有正当合法理由单方辞退,需要支付双倍的赔偿金。通常来说这种情况不属于可以开除的理由,可以要求补偿 当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我们的维权方式包含以下几种: 首先,双方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一致后签署相关的离职证明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协议; 其次,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或者劳动局举报或申请调解,或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首先,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否适用员工,员工是否需要遵守,这是前提条件 。违反了应当准守的规章制度,开除才合法。但是应当遵守的规章制度需要满足3个条件。 1.规章制度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 比如法律赋予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用人单位的有规章制度要求员工强制加班。那么这种制度就违反法律规定,无需遵守。 比如规章制度中限制劳动者上厕所的次数,限制吃饭的时间这就是违反了公序良俗。 2.规章制度必须经过民主程序制定。 民主程序是指参与人员民主,表决结果民主。 比如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时必须全体职工参与,或职工代表参与,工会参与,对于结果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形式。但是特别强调一点。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劳动者对于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表示不同意时,用人单位仍就可以实施该项制度。 3.规章制度必须有公示程序,告知劳动者。 公示,告知的方式可以是公告,邮件,职工大会,员工手册等多种。 不满足以上三点,公司的规章制度本身就不具有合法性,没有合法性的规章制度对员工不产生约束。当然以此得出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因此开除员工都是不合理不合法的。 在此基础上,还有另外一个点劳动者需要注意。 即使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合理合法有效,但是这也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随意开除违反规章制度的员工。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这里有这明确的条件:严重违反 对于严重违反的定义,司法中普遍采用的裁判标准是 1.侵犯损害公司的利益。 2.多次违反 迟到,不应当被认定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顶撞上司,不应当被认定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一次提前5分钟打卡下班,不应当被认定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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