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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解决宅基地难题?
释义
    宅基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针对一户多宅情况,可自愿退出并获得适当补偿,或拆除处理。部分地区试行有偿使用宅基地制度。同时,结合村庄规划和农村建设,逐步调整多占、超占、乱占宅基地问题。农村村民建住宅需符合规划,不得占用农田,应优先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乡镇政府审核批准农村住宅用地。
    法律分析
    一户一宅多出来的宅基地处理方法如下:
    1、自愿退出并给予适当补偿。对于合法存在的一户多宅情况,国家出台了相关的宅基地制度改革举措,在农民自愿的情况下可以选择退出多余的宅基地,还能获得一笔几万元不等的退出费用。
    2、拆除处理。如果农民在村内建了新房,但是没有将以前的老房子及时拆除的,或者以强制或是欺骗手段占有宅基地建房的,依法继承但是在后期却未经批准新建或是改建房屋的,多占宅基地上的房屋都会面临被责令限期拆除的结果。
    3、缴费后有偿使用宅基地。目前部分地区已经试行了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如果一户多宅的农户不想拆除多余的房屋,可以通过向村集体缴纳一定的费用对宅基地继续进行有偿使用。
    4、结合实施村庄规划、新农村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对多占、超占、乱占宅基地等按照规划进行逐步调整,同时积极引导村级通过民主协商和村民自治化解一部分遗留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结语
    针对一户一宅多出来的宅基地处理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自愿退出并给予适当补偿,拆除处理,缴费后有偿使用宅基地,结合实施村庄规划等进行逐步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在土地资源紧缺的地区,县级政府可以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采取措施,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民建住宅应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不得占用农田,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乡镇政府应审核批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三章 土地沙化的预防 第十九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流域和区域水资源的统一调配和管理,在编制流域和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供水计划时,必须考虑整个流域和区域植被保护的用水需求,防止因地下水和上游水资源的过度开发利用,导致植被破坏和土地沙化。该规划和计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实施。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节约用水,发展节水型农牧业和其他产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四章 沙化土地的治理 第三十条 已经沙化的土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流和水渠两侧,城镇、村庄、厂矿和水库周围,实行单位治理责任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下达治理责任书,由责任单位负责组织造林种草或者采取其他治理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四章 沙化土地的治理 第二十三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沙治沙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因地制宜地采取人工造林种草、飞机播种造林种草、封沙育林育草和合理调配生态用水等措施,恢复和增加植被,治理已经沙化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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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4 4: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