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办理机构 1、因工负伤的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的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职业病鉴定的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3、再次鉴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二、申办条件 经本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并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 三、申请材料 (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有效证明;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就医资料或住院病案复印件(须加盖医务科或病案室印章);属职业病的,须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工伤职工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企业注册内容查询卡; (五)其它有关材料,包括: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须提交公安机关有效证明或人民法院判决书等; 2、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交通、海事、铁路等相关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或其它有效证明,证明事故伤害为非本人主要责任;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须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相关部门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须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须提交医疗机构抢救医疗资料和死亡证明; 5、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须提交法定部门出具的荣誉证书、见义勇为证书等有效证明; 6、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案件认定需要,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据材料(如有关文件、驾驶证、考勤表、委托书、户口簿、购物发票等)。 四、办理程序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根据需要组织工伤人员进行医疗检查,并依法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在面见工伤人员的基础上,依据国家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提出鉴定意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并及时送达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 |